别把“师生自愿发生关系”美化成爱情
2015-07-03 15:36:2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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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性角度看,我们不该强求每位教师都像圣人似的精神世界里一尘不染,但教师不同于社会上的其他人,其职业特性决定了其必须对自我角色有一个清醒认知,不可逾矩半步。正如法律专家说的,不管是不是超过14周岁,这位教师所作所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错的。即便可以逃避掉“强奸罪”的惩处,但,法律之外,还有道德,还有公序良俗。教师岂能随意僭越? 学生对教师产生好感,这是教学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情景。一方面是孩子正处于青春懵懂的花季,而教师成熟外表的吸引和渊博知识的魅力,很容易在孩子心中激发涟漪。这也是师生情谊的基础。师生情很纯很美,如何保持?这取决于双方内心,更在于教师一端。有人面对孩子的青春示好,会理智而果断地拒绝,含蓄而技巧地帮助孩子走出情感泥潭,而不伤及自尊。一个有孩子有家室的人,哪怕交往另一个成年女性,都是为道德所不容的畸恋。何况是一个未成年的学生?口口声声的所谓“感情”,不过是动物荷尔蒙本能烧出来的私欲孽情;所谓的“自愿”,不过是身份导致的迷糊,将爱情充满美好向往的孩子裹挟着一起往死胡同里走,显得卑劣龌龊,还很下流无耻。 在各自的人生舞台上,每个人的戏码该怎么演都是有恒定的规矩和底线的。把自己等同于社会人,忘记了自己的“教师”身份,自我角色认知如此错位,不可容忍。而面对黑白分明的引诱导致的畸恋,不从自身找原因,摆正姿态查问题,而是首先想到百般狡辩推卸责任,这尤其可怕。人们愤慨之余不禁要问:是谁让他拥有这般狡辩的自信?价值观如此颠倒,又是怎么炼成的? 这几年,师德滑坡问题备受诟病,人民日报就此发出的呼吁是“把禽兽教师关进制度笼子”。但问题是,这个笼子在哪里?现有的法律条规是否够细密够瓷实?我们常说“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但对于这类混入教师队伍的道德败坏、人性糜烂之徒,不能总是止于道德劝诫,对浮于表层的“性自愿”须有明确律条“零容忍”。这既是“惩前”,也是给后来者悬挂起一面参照镜子的“毖后”。否则,“双方自愿”的“破窗效应”必将给社会带来更大难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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