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之前公开征求意见时一样,婚姻法解释(三)一经公布就立即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有关不动产权属分割的规定,更是招致网络上诸如“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婚姻法司法解释未顾及农村现实”等质疑声音。
一部着眼于指导法官审判的司法解释,竟然能够引起如此大的社会震动,这可能是司法机关始料未及的。随着现代人离婚率的升高,人们对婚姻家庭破裂后的财产分割越来越敏感,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直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则设计将直接影响到离婚双方及其背后家庭的利益分割,因而社会上对这种事关己身利益分配的司法解释自然无比关心。
从内容上看,司法解释(三)在财产权益归属的设定上,并无明显失当之处,相反还体现出了强烈的公平合理原则。例如,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样的产权分割,完全是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公平法则之上,不袒护任何一方,符合审判实践中财产纠纷的分割规律。
但质疑者期待的比这更高,他们希望司法解释能够照顾到弱者一方,能够体现对离婚过错方的不利安排,能够为现实中的婚姻松散开出“药方”。而这些都是一纸解释所难以承载的。于是,司法解释指导审判实践的“短见”就与民众关于未来婚姻家庭的“想象”发生了冲突,舆论所有关乎“为男人离婚扫清了障碍”的类似质疑,都根源于此。
是司法解释本身错了吗?还是民众的期待过高?在我看来都不尽然。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市场经济的急剧结构,传统的婚姻家庭秩序面临解体,用以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规范失效,自由价值观念的增长让婚姻家庭纠纷和离婚诉讼日趋增加。对此,年轻人感受到了婚姻这座“爱情坟墓”的一丝自由气息,也为能够随时逃离“围城”而深感庆幸;但另一些人则心焦如焚,因为他们看到的是“爱情归爱情、财产归财产”的分离,是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弱化,是感情和文明共同体的分崩离析。
在这种自由与传统的不同诉愿里,婚姻法律规则的发展更多地选择了前者。从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中的“家庭财产”,到1980年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从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了个人(分割)财产制,到2003年司法解释(二)采用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争议房屋的产权,及至此次司法解释(三)将不动产登记效力的引入,整个婚姻家庭法律规则正朝着从“家庭财产制”到“个人财产制”的方向发展,三个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也都是为了明晰家产归属,减少分割难度,降低离婚诉讼成本,方便法官审理离婚案件。
这对已经接受了“婚前财产公证”、“夫妻AA制”的年轻人而言,无疑是合乎他们对未来婚姻家庭的想象,因为他们崇尚婚姻的自由与个性,希望用理性的规则事先处理好相互关系,免得日后纠缠不清。在他们眼中,婚姻就像“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规则越清晰,处理越简便,他们就感到越幸福。用财产或是其他手段捆绑住婚姻,甚至用司法来阻挡离婚的步伐,并非他们所愿。
然而让传统主义人士感到担忧的,也正是上述婚姻家庭观。强世功教授就认为,爱情与财产非此即彼的选择仅仅是生活的极端例外状态,大多数婚姻介乎二者之间:爱情可能已消退,财产还不至于分割,婚姻并不因此解体。正是在这种状态下,“家庭”才具有特别的意义。传统主义者更看重婚姻家庭的社会意义,结婚组建家庭不仅关乎个人幸福,更承担着塑造人格、培育文明、形成善良风俗等社会功能,现代法律制度应该侧重于维护婚姻家庭的这种功能。
在传统的婚姻家庭想象中,司法解释客观上就起到家庭解体的推动作用,例如对房产的分割,已经让无数父母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从一开始就为“婚房”的归属煞费苦心,甚至签订合作购房协议书。原本父母们的愿望在于“小两口”婚姻美满,现在规则的指引下他们不得不事先设计好“小两口”的财产份额,对财产的偏重影响到对婚姻家庭本身意义的追求。
法律的指引功能在于为人们的未来行为提供预期,司法解释自然也能对某个领域内的行为模式产生深远影响。从同样的司法解释中,不通价值取向的人读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婚姻家庭想象,自由主义者从中感到了财产分割的公平,符合其对自由而有个性的婚姻生活的追求;而传统主义者则认为司法解释让离婚越来越简单,是在摧毁我们的婚姻家庭秩序;在司法者那里,只不过是将复杂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化约为自然人,以便更容易离析家产而已。真正的问题是:处在观念、制度、人身依附关系急剧变革的时代,什么样的婚姻家庭想象才符合我们的最终目的?婚姻法律规则又应当捍卫什么样的终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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