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日啤酒那另外的7%股份来自何处?
昨天在中经论坛的有话好好说里看到邱林老师的原创《并购青啤,民族品牌为何成外资盘中餐?》,读后感觉很震惊,莫非又一个民族品牌将被外资夺去?说实话,自从前些日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事以后,真的不想再看到我们自己的优秀民族品牌接二连三地易手外人。
不过,今天又看到了青岛啤酒辟谣的新闻《青啤否认将成日系公司朝日仅持19.9%股份》,上面肯定地说“朝日持股仅占19.9%持股不会威胁控股权”,欣慰之余,我不仅产生疑问,好多新闻里都说“朝日啤酒原持有7.09%的青岛啤酒股权,本次朝日和比利时英博啤酒公司交割的股权是19.9%(英博以溢价38%套现6.67亿美元),两项之和近27%的股份,与青岛啤酒的约31%的股份只差4%,只要英博再从剩余的7%股权里让渡给朝日4%以上,或在H股市场购得4%股份,朝日即可完成控股青啤。”
青岛啤酒集团否认朝日原来持有青啤7%的股份,显然与众多媒体的一口同声相左。不过,这个也很好查。我登陆青岛啤酒集团网站的股本结构,并未发现朝日啤酒存在或曾经存在的的任何痕迹。如十大股东表,如下,我添加了持股比例一项。
与很多新闻上说的朝日持有7.09%青岛啤酒股权最相近的是这家公司——排名第四的Law Debenture Trust(Asia) Limited。在查找这家公司的资料时,我发现原来2008年5月5日的证券日报上有青岛啤酒与这家公司股权关系的详细介绍。这篇名为《表决权信托“双受托”分解股东权利》的文章对此这样表述:
“再具体的操作是,青啤-A-B合资中引入了信托受托人的设计。在2005年4月《战略投资协议》已提前执行完毕,A-B公司持有的三批可转债全部转换为H股后,根据协议的事先安排,一家名叫“LAW DEBENTURE TRUST(ASIA)LIMITED”的公司作为青岛国资委和A-B公司双方的受托人出现在青啤公司的股东名单中,持有9157万股H股,持股数居第5位,此即7%的股权表决权信托安排。LAW DEBENTURE TRUST(ASIA)LIMITED须按青岛市政府国资委的书面指示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而归属于该股份的经济利益,包括股息、利益分派及款额支付均按A-B公司指示处理。所以LAW DEBENTURE TRUST(ASIA)LIMITED在此是作为合作双方都信任,按其指令处理股权事务的受托人,而不是单方的受托人。”
当然,不能排除有这样的可能,青岛啤酒在2005年4月与AB合资的《战略投资协议》中所引入的表决权信托人所持有的7% H股股票,其所有人就是朝日啤酒,那么,最坏的可能就是朝日已持有青啤H股26%以上。不过,即便如此,其中表决权信托人所持有的7%股份也应该是表决权受托于青岛国资委的纯收益型股票,简言之,这7%是所有人(假设为朝日啤酒)只享有股权的收益权,不享有股权中的表决权。
期待有关方面,特别是青啤集团有一个更为明确的说法,不然,很多人都会为青岛啤酒这样的优秀民族品牌的命运继续担忧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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