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人民满意,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标准。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党的十七大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政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是在党的十六大以来集中进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基础上的继续和深化。
改革成果,坚定和鼓舞了改革的信心。从改革死刑核准制度,到治理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司法在尊重和保护人权方面取得了新进步;从规范自由裁量权,到深化司法公开、建立听证制度,到加强执法监督,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克服;从改革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到改革审判监督制度,到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执行难”、“申诉难”、“打官司难”等问题得到逐步缓解;从改革诉讼收费办法,到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到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解决贫困群众权益保护问题有了新进展;改革和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更有力保障,因“利益驱动”的乱作为现象明显减少。从这些新进展和变化中,人民群众看到了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果。
让人民满意,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既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加快推进,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并且越来越多地汇集到司法机关,期待通过法治渠道来解决。而我们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问题日渐显现,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从人民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
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中国司法机关是人民的司法机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中国人民的权益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保障。我国与一些西方国家,在政治上是本质不同的两种政治制度、两种法治道路;在经济上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经济制度;在文化上是两种不同意识形态、两种不同法律文化传统。我们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立足于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那种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司法制度的做法,注定是没有出路的。
群众感受是晴雨表,群众感受是杆秤。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为人民利益而改革,获得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司法体制改革必将取得更大的成功。2010年,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更加主动积极地支持、参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效,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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